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06民初5098号
原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K1205778XT,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超佳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CYFT94,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佳旋转雾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1元,由江苏先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