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郑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先锋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谷神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