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庆城县庆城镇十里坪。
法定代表人:韩万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静宁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给付***劳务474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9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47467元,诉讼费493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王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执行费619元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