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环境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新昌县某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24民初2815号 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镜岭镇潭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镜岭镇潭角村西山头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该经济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镜岭镇潭角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