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202执恢2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9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5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7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5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德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求七被执行人返还押金4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合计4036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七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扣划161862元,余款241788元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恒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三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需长期履行,可以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恢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