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华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366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山东华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海润豪庭恒隆广场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NAREW2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南区内综合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812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2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