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2民初3661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南区内综合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8120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济宁青特海发置业有限公司处的债权2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