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812民初3500号
原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南区内综合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812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腾,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太平东路129号1号楼3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06197237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关门乡金银岩村3社村民,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群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