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56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南区内综合楼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465812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崇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