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2民初570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长安南区内综合楼3-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