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4执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XXXX。
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24)豫0184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因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5年1月20日、2025年2月5日、2025年3月3日、2025年4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15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月21日至2026年1月21日,无财产可供执行。
2、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等登记信息。
三、1、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5年1月23日前来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询问。
2、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前往新郑市某甲、新郑市某丙、查询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于2025年2月26日依据(2025)豫0184执6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预售证号: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2月26日至2028年2月25日止。因上述房产系拆迁安置房,已安置拆迁户,无法处置,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于2025年4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XXXXXX【预售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2025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
3、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住址XXXX寻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未发现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如未在上述期限内递交或逾期递交书面申请,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四、截止202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5年4月14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4年4月16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5年4月16日,因未按时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郑州某有限公司拟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七、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至今未向我院申请。
八、通过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关联案件,郑州某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共计56件案件,最近一次结案是新郑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4执8431号案件于2025年3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4795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64795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应收执行费8880元,实际缴纳执行费0元,尚未缴纳执行费888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