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181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撮***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986972009。
被执行人:安徽资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炯炀镇中**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63415584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资环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立案标的为243525.7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0181执3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