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合肥建野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天禾农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