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新兵民二终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40180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6418元。但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沙支行**********004886账户存款24282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