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90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2栋17层1701-1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86790。
法定代表人兰长青。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克孜都维路4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5991731694。
法定代表人邹玉民。
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7586.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8年4月1日,被执行人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前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80124元,扣除诉讼费29110.69元后剩余执行款351013.31元,执行费51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从被执行人缴纳的执行款中扣除,剩余执行款345848.3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7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77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晓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