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120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17层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通泰路。
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23646-8。
关于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112920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