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17层188号。
法定代表人卢予平,经理。
被执行人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通泰路。
被执行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23646-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9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空军房地产管理局济南房地产管理处郑州办事处法人的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豫源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关于(2018)豫0191执恢262号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范 伟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