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6038号 原告: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35号7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炭南路南街工业区1幢B(1)办公楼1223-1225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本院询问,原告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都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