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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3民初1915号 原告:方某,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邵某,X,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某,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X,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2X日起至2025年8月X日止)。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2X日起至2025年8月X日止)。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时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X,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某,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徐某,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方某、邵某、王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2025年7月28日,原告方某、邵某、王某、***、***申请追加徐某为本案被告,本院于同日通知徐某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2025年9月1日,原告方某、邵某、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某、邵某、王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方某、邵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