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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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0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大义义虞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本诉原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诉原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审理中,本院书面通知反诉原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反诉诉讼费841元,但其未予交纳,应按自动撤回反诉请求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反诉按反诉原告中铝稀土(常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00元,由本诉原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