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216室、2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