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216室、21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