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3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某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