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3民初3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某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市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