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81民初922号
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318837556M。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鼎合真空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081339793M。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鼎合真空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