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辽108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灯塔市铁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318837556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076283676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意龙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该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