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081民初3107号
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231883755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冕宁县起点稀土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6LJBW10,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理审理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冕宁县起点稀土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阳兴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