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7民初4779号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交通路8号五洲星世纪商贸城1期7栋101-104号。 负责人:***,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758515639,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北纬国际中心B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崇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文爱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