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

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与惠东县林业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23民初2085号 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东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5元减半收取即2797.5元,由原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