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8718号
原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户籍住址: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某1。
被告:***,男,1972年××××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户籍住址: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鸿业电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570元,本院予以退回1692元。
审 判 长 刘振尧
审 判 员 黄利华
审 判 员 叶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妙容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