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高原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65年9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