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8522号
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经开大道122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074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5419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10月26日,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