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

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8522号 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经开大道122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07486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5419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汉科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10月26日,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9元,减半收取1599.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美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