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2731民初2602号
原告(反诉被告):惠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惠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X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维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期间,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2025年10月27日,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起诉;2025年10月23日,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亦以与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原、被告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972元,减半收取7986元,退还原告惠水某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128元,退还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