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7民初6039号
原告:任某,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任某与被告誉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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