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8753号
原告:重庆市某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石子坪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3450495848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坝陵北街裕德西里10号盛世华庭A2号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401510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某中学校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受理并向原告重庆市某中学校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市某中学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中学校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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