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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集团西安嘉业置业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1执5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69006039.66元,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详见民事判决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国际港务区向东路以北、杏渭路以东绿地丝路全球国际贸易港商业项目不动产199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拍卖,查封期限至2028年12月2日期限届满。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资金账户依法冻结,冻结期间分别至2026年9月27日、2026年11月3日届满。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3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案件执行,故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5)陕0111执5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