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822号
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36号喜盈门商业广场2栋3000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兴浦路与腾洋路交汇处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6.8元,由原告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