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951号之一
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兴浦路与腾洋路交汇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9.02元,减半收取19104.51元,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04.51元,由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