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701民初1951号之一 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兴浦路与腾洋路交汇处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萧钢构(海南)有限公司、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09.02元,减半收取19104.51元,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04.51元,由原告杭州腾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