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财保109号
申请人:杭XX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州XX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XX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杭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XX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XX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XX有限公司2908853.53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XX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