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33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辽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高新区浑南新区新明街6-1号。
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卡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爱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