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1民初3867号
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擎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