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59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M6J19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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