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59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铁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BM6J19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尧柏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