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11财保49号
申请人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电力院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华星电力环保修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浙江电力院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晓平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