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潢川县公路管理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信中法执字第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信阳顺通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2575659.3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潢川县公路管理局位于潢川3**国道北侧,地号11-84-1的土地及地上房屋等构筑物依法进行拍卖(详见评估报告),拍卖款项用于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