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7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区E2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66312。
法定代表人黄斌。
被执行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桃花路9号腾邦集团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20578D。
法定代表人刘京霖。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声**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411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920958.87元及利息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保税区桃花路腾××物流大楼××层的房产(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00101号)等48套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和顺位在先的查封,无法处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B2T170、BN359C、B096FT、BC633G车辆五辆,本院依法查封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车辆位置财产线索,故未实际扣押;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前海腾邦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腾邦名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价值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腾邦罗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腾邦全球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深圳市龙腾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腾邦盐田港国际物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深圳腾邦大健康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腾邦物联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腾邦清水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上述轮候查封转正式查封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规海
执行员 邢 欣
执行员 边国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