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2民初37193号
原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村委会西2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玉水,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瑶,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司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远,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以下称京湖电器厂)与被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湖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张玉水及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胡梦瑶,被告龙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湖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源公司支付京湖电器厂尚欠货款1 348 5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龙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就变压器买卖签订了多个《工业品买卖合同》,自2017年6月13日起龙源公司有多笔合同到期未付款,合计金额1 348 55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京湖电器厂特诉至法院。
龙源公司辩称,京湖电器厂违反合同约定在前,龙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支付33台铝芯变压器剩余货款,且不构成违约。2020年7月2日庭审中京湖电器厂明确表示涉案33台变压器线圈均为铝质,京湖电器厂用铝芯冒充铜芯,违反合同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3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6)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630KVA,数量1台,金额38
000元,备注贴13牌铝。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6月18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6月14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38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14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6月19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6)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630KVA,数量2台,金额76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6月23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6月20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76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21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6月20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6)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500KVA,数量1台,金额33
500元,备注贴13牌铜;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数量2台,金额93 000元,备注贴13牌铝。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6月23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6月21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126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21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6月22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6)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500KVA,数量2台,金额67
000元,备注贴13牌铜;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630KVA,数量2台,金额76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6月26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6月26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143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27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6月27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6)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数量1台,金额46
5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6月30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6月27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46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27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7月3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7)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数量3台,金额139
5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7月8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7月10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139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10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7月4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7)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630KVA,数量2台,金额76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7月10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7月10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76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10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7月20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7)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500KVA,数量2台,金额67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7月24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7月25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67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24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7月31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7)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315KVA,数量1台,金额23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8月2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8月1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23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2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8月2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8)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63D,数量2台,金额76
000元,备注贴13牌铜;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数量11台,金额511 5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8月13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8月7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587 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4日、8月8日、8月11日、8月15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2017年8月28日,京湖电器厂(供应商,乙方)与龙源公司(采购方,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708)约定:第二条质量要求:符合本产品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500KVA,数量1台,金额34
000元,备注贴13牌铜。第五条货物交货期限:2017年8月31日之前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第六条验收方法:货到由甲方质检部门,根据本批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甲方付款依据。第七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问题不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同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异议期内甲方有权拒付合同规定的相应货款。2.如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情况紧急下,先行电话通知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同已提出书面异议。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的3天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及处理意见。第八条质量保证期:乙方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交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产品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结算方式和时间:三个月之内交全款。第十条违约责任:4.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如遇到休息日或其他不可控因素未能及时付款,需与乙方提前7日进行沟通协商,并承诺最终付款日期。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7年8月29日,京湖电器厂向龙源公司出具34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30日,龙源公司签收涉案设备。
庭审中,京湖电器厂称除2017年6月13日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龙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29
550元未支付,其余合同均未支付任何货款,合计1 348 550元。龙源公司称除2017年6月13日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龙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其余合同确认未支付任何货款。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签订的1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龙源公司抗辩称京湖电器厂并未按合同约定供应相应材质的产品,存在将铝质线圈替换铜质线圈之违约行为。从1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看,双方仅约定了产品规格型号,并未直接约定涉案产品的材质,龙源公司称每份合同备注栏所载明的“贴13牌铜”、“贴13牌铝”系明确了约定涉案产品的材质,但是经过比对存在同一规格型号备注了不同内容。如双方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备注贴13牌铝,而双方2017年8月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名称油浸式变压器,规格型号S11-800KVA,备注贴13牌铜。京湖电器厂称涉案产品均为铝质产品,备注系按龙源公司要求进行贴牌。龙源公司并未能对同种规格型号产品备注不同贴牌作出合理解释,同时龙源公司签收了涉案产品并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京湖电器厂亦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本院以合同文本出发认定相关涉案产品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对于龙源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京湖电器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龙源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本案中,龙源公司于法庭辩论结束后提交反诉状,本院对龙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处理。
欠款数额。庭审中,京湖电器厂称除2017年6月13日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龙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29 550元未支付,其余合同均未支付任何货款,合计1 348 550元。龙源公司称除2017年6月13日京湖电器厂与龙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龙源公司已支付全部款项,其余合同确认未支付任何货款。龙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款项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本院认定欠款数额为1 348 550元。
违约金部分。上述1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约定了三个月内付全款,均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以欠款数额为1 348 550元为基数,按30%计算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货款1 348 550元及违约金404 56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8元,由被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