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3民终13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司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莉,女,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村委会西2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玉水,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瑶,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7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实,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71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 93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佳钰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