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83号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司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锋,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凤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丝雨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