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30539号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司正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明,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村委会西2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玉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兵,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瑶,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京湖电器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龙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龙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智耀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曾晓梅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