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806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南路魏家村甲97号。
法定代表人:司正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春锋,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天宁寺东里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龙源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