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沭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142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邵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周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怀忠,董事长。
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琢,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沪0106民初31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毅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程红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龚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