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6民初5569号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铁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7076号民事判决。原告王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被告环境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环境设计院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50,000元及违约金(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环境设计院委托王铁公司承担2.24GWGIGS薄膜太阳能电池板生产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本合同的项目设计费为350,000元。合同签订后,环境设计院按约支付定金100,000元,但在王铁公司提供了方案文本并获得政府评审通过后,环境设计院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环境设计院辩称:王铁公司没有完成内部招待所的设计且王铁公司设计的方案至今未通过政府评审,故支付设计费余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故要求驳回王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发回重审后,双方当事人称对原审所查部分事实的意见无变化,故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4年8月,环境设计院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作为承接方的王铁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合同2.6条约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为承接方承担整个厂区的方案设计,包括整个厂区的整体布局以及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研发楼1~2、宿舍楼、LOFT办公楼、职工之家、内部招待所、高压变电所以及污水泵房等的各个单体立面效果、平面布置及文本制作,与方案设计相关的总图、景观绿化、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包括主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房、气体站、化学品站与污水处理站,不包括所有单体的室内装饰设计)的设计说明;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350,00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100,000元作为定金,乙方提供方案文本,并获得政府评审通过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余款250,000元;合同第6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环境设计院支付定金100,000元。
2014年11月,王铁公司与环境设计院签订项目名称为“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
2015年2月5日,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出具《审查合格书》。
2017年2月3日,环境设计院向王铁公司出具公函一份,该函言明“贵司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
又查,赣建设(2018)16号文件《关于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审理中,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来院称:虽然在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项目中的部分项目的《审查合格书》上言明设计单位是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但这些项目都是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这是因为涉案项目因在江西运行,根据江西省当地的规定,如果用外省出具的图纸就需要到江西省建设厅备案,故对外必须用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的名义。
审理中,王铁公司称现虽不能提供政府评审通过的文件,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设计合同设计之前,必须先有审批文件”,现双方已于2014年11月签订了项目名称为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故说明政府评审业已通过,环境设计院2017年2月3日出具的公函中也言明王铁公司已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且针对涉案项目的设计图已于2015年2月5日评审通过,故环境设计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余款。环境设计院则称赣建设(2018)16号文件是2018年发布的,而本案所签订的合同的日期是2014年8月,部分图纸的审核时间是2015年2月,故该文件不适用于本案;根据合同约定,王铁公司需提供政府评审通过的文件,但至今王铁公司未提供任何政府评审通过的文件,故付款的条件未成就。
审理中,环境设计院提供付某(2017年2月曾在环境设计院担任党委书记)2018年8月23日的调查笔录,该调查笔录称“2017年2月3日出具的公函的公章,是王铁公司再三要求帮忙,才加盖的”。而王铁公司则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367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王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付某聊天记录的截屏,以此证明2018年8月23日付某的调查笔录是虚假的。对此,环境设计院提供证人付某的证词,证人证言“公函的落款日期是2017年2月3日,距今现在一年多,当时自己尚在病后恢复期,王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自己涉案项目怎么办,自己当时说由于设计没有完成也没完工,盖章很难,但王铁公司承诺不会打官司。故自己在明知设计未完成的情形下,碍于情面才盖了本公司的公章,且公函是王铁公司起草的。”
二、发回重审过程中确认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铁公司确认其并未办理过相应的设计资质的手续,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对此其认为涉案项目是由环境设计院承接了之后再转包给王铁公司的,王铁公司只是代替环境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环境设计院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办理手续的,王铁公司与环境设计院是合作关系,涉案项目应由环境设计院的资质对外承担责任,因此王铁公司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有效的;环境设计院认为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无效的,而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王铁公司没有取得资质,环境设计院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合同无效后,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应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环境设计院已经向王铁公司支付了100,000元,足以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用,环境设计院亦不需再向王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铁公司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参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价款,以此为标准根据双方过错酌情确定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钱款,违约金不再主张。
庭后,王铁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方案设计的图纸用以证明其为涉案项目支出的人力物力,但该图纸上没有环境设计院或其他单位的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2.王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3.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设计费的金额。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案件中,王铁公司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而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了建设工程设计内容,因此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
二、关于王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
王铁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涉案项目方案设计的图纸,尽管该图纸上没有环境设计院或其他单位的盖章,但是结合2017年2月3日环境设计院向王铁公司出具的“贵司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的公函以及2015年2月5日的《审查合格书》中已进一步细化的施工图纸,可以认定王铁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
三、关于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设计费的金额。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虽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王铁公司已交付了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图纸,且该图纸是根据环境设计院的特定要求而设计的,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鉴于合同已实际履行,王铁公司亦完成了设计图纸,双方可参照合同的约定按实进行结算。根据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王铁公司设计费350,000元,扣除环境设计院已支付定金100,000元,环境设计院还须支付王铁公司设计费250,000元。至于违约金,王铁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不再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尊重其意愿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王铁公司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因此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环境设计院应当按照王铁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王铁公司已交付了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图纸,环境设计院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付王铁公司设计费,扣除环境设计院已支付定金100,000元,环境设计院还须支付王铁公司设计费2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0,000元;
二、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建强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人民陪审员  葛安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王心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